紫财采罚决〔2024〕14号
一、相关当事人
当事人: 紫阳县库区移民工作站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12610924016054935W
地址: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
二、基本情况
本机关在处理县纪委移交的《移送案件线索函》过程中,发现你单位在采购“紫阳县红椿镇盘龙村一组生产道路修复项目”(项目编号:ZC-HXCT-022)项目时,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工期为30日,但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工期为60日。此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:“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,并予以通报:(四)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”的规定。
三、处罚结果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、《陕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23版)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条规定,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,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“责令限期整改,给予警告”的行政处罚。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,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紫阳县财政局
2024 年 03 月 24 日